-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員工正確、安全地操作及使用資通訊裝置,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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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5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