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自攜電子設備(BYOD)
- 十一、自攜電子設備(BYOD)原則禁止存取公務資料。如有必要或因居家 辦公須使用自攜電子設備(BYOD)存取公務資料,應遵守本府資通 安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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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5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