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十二、本府提供之各項網路與系統之員工使用軌跡及存放資料,得因管理 需求進行紀錄、稽核、過濾等工作;如因公務需求而有調閱之必要 ,應依相關法令向本府管理單位申請,經本府管理單位審查後提供 。
- 十三、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其他執行管理規範,並依機關流程 簽核發布。
- 十四、員工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得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及人事相關規章議處。
- 十五、本注意事項於各機關員工以外之人員,如駐點廠商、臨時人員等,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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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5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