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附則
- 三十三、本須知適用於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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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