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建物貢獻成本評估作業
- 七、建物貢獻成本係依鑑價基準日之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項目如下: (一)歸墊本府已墊支之相關費用:包括本府墊付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 及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及其施工費和變更設計 及其施工費、地上物處理費或其他因土地開發產生之相關費用,以 投資契約書所定實際歸墊金額採計。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與設計規模,併參考開發基地所在 地建築師公會頒佈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建物建造費用:包括土木、機電空調、自動化、植栽及共構裝修等 材料設備之施工、監造、管線申請、證照、雜項等直接費用及包含 安衛環保、保險、品質管理、管理與利潤、加值型營業稅等間接費 用,及其他屬投資人必須需支付營建業者所需相關費用。 (四)利息費用:前述(一)本府已墊支之相關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部 分之利息費用,依投資契約書約定實際歸墊金額,本金分自有資金 部分與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投資人實際繳款日 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日,以評估計息。前述(二)(三) 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與借 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以投資契約書訂定之施工期, 以評估二分之一計息,分期開發之基地另計。 (五)投資人管理費:開發案投資人方案規劃、財務評估、風險分擔及分 包廠商之管理、發包、雜項支出等,及其他屬投資人所需支付之土 地開發管理費用。 (六)其他經捷運局、投資人及土地所有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減之費 用。
- 八、建物貢獻成本評估作業係依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工程預算書及 建物貢獻成本編列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數量及單價,由捷運局委 託 3 家專業營建管理廠商鑑定,詳加審查並提供具體意見出具鑑定 報告書。 前項專業營建管理廠商由本府工務局推薦名單中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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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捷聯字第103309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