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區位權值議定及樓層區位選定
- 十二、區位權值得參考投資人評估建物產權預期銷售價格(含公共設施之 產權面積部分)及依捷運局各樓層區位產權預期銷售價格估價結果 作協商基準,以利土地所有人或投資人可買賣畸零層或作為樓層區 位轉換之依據。
- 十三、以各區位權值乘以各樓層建物登記面積加總後得出開發建物之總權 值,以利計算各權益人可分得之開發權值並進行樓層區位之選定。
- 十四、開發建物之總權值減主管機關可分得獎勵權值後,依公地主權益分 配比率,計算出公地主參與土地開發後可分配開發建物之權值。
- 十五、公地主之樓層區位選定依產品類型及棟、樓、層別以集中連貫,按 水平整層或垂直分區,並以完整戶數取得為原則。
- 十六、公地主之權值轉換係以可分得之開發建物總權值依本府所選定樓層 區位權值,計算出公地主應得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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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捷聯字第103309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