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公共設施及土地持分之分配
- 十七、公共設施面積(大公、小公、車位等),依主建物面積比例分配。
- 十八、土地持分包含開發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車位及地上地下之捷運設 施等面積共同持分土地。
- 十九、依前二點辦理登記者,除另有約定外,依協商議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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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捷聯字第103309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