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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捷聯字第103309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玖 權益分配方案審定及協議作業程序
  • 二十六、捷運局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土地貢獻成本估價報告書與專業營建 管理廠商之建物貢獻成本鑑定報告書後,應由捷運局成立各開發 案專案工作小組進行審閱作業,經審閱後併同各開發案權益分配 協商之初步概念評估,再行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組」進行報告書 審查作業。
  • 二十七、報告書經審查並完成修訂後,捷運局應依報告書所載土地貢獻成 本與建物貢獻成本,併同本須知規定評估權益分配協商方案。 前項權益分配協商方案應至少擬訂下列兩組評估方案: (一)以有效之土地貢獻成本最大值與建物貢獻成本最小值評估權益 分配比例、委託建造費用及區位選定方案。 (二)以有效之土地貢獻成本中位數與建物貢獻成本中位數評估權益 分配比例、委託建造費用及區位選定方案。
  • 二十八、捷運局完成權益分配協商方案之評估與擬訂作業後,應提報「臺 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 議,審議通過後,再行簽陳本府核定開發案之權益分配協商方案 。
  • 二十九、捷運局應依據本府核定之權益分配協商方案與投資人進行協議。
  • 三十、土地所有人與投資人,就權益分配協商事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 經一方具文申請後,由捷運局提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進行代為協調方案擬訂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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