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治字第1126028327號函修正第5、11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貳、鄰長自強活動
  • 七、鄰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鄰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里內基層幹部共同參 與推動里政,每年度各里以舉辦一次為原則。
  • 八、鄰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辦理,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 計畫應載明參加鄰長之姓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動前一 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
  • 九、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 時,得由眷屬或家屬代理為之。
  • 十、區公所核撥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與鄰長之人數支 給;未參加者,其已支給之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 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核實報支之責。
  • 十一、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規定辦 理。
  • 十二、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鄰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 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