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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3)北市質借秘字第1033043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2點;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
  • 貳、保障當事人資訊自決權及查閱權利
  • 二、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請求查詢、閱覽、抄錄、複印、 攝影、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時,本處應請當事人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以完成身分確認程序。 前項文件內容如有遺漏、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欠缺、虛偽不實,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無法 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處理時程依個資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三、當事人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其個人資料,應由本處相關組室派員陪同,依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向本處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其個人資料者,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四、本處提供當事人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其個人資料前,應確認未同時揭露他人個人資 料。
  • 五、為確保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機會及申訴管道,本處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應設置個 人資料保有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
  • 六、本處應依個資法第十七條規定,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等事項,公開於本處網站之個 人資料保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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