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安全維護
- 十六、本處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於本處網站註冊並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主張權利 。 (四)本處之檢查或稽核。 (五)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六)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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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3)北市質借秘字第1033043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2點;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