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保存期間及刪除
- 十七、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間屆滿時,應視個人資料載體性質為適當之刪除或停止處理、 利用。
- 十八、個人資料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前應對相關系統或服務作影響評估並妥為因應。
- 十九、個人資料刪除作業得參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銷毀目錄作業指引及臺 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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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3)北市質借秘字第1033043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2點;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