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代辦 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採購案之權利義務及業務分工,以落實發包作業品質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工程機關,指工務局、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翡翠水庫管 理局、臺北大眾捷運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稱非工程機關,指工程機關以外 之機關(以上均含所屬機關)。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聯字第1043039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7、11、15、23、24點條文;除第3點第4項公告底價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移請代辦時應配合辦理外,餘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