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代辦內容及除外情形
- 三、發包中心為階段性代辦機關之採購案: (一)第一階段(成立初期):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 (二)第二階段(配合本府智慧型大樓完成設置):增加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一 定金額以上勞務、財物採購。 (三)第三階段(第二階段實施後三個月內):擴大代辦機關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 採購。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第一項以外之各類採購案件,經發包中心同意代辦者,不在此限。
- 四、發包中心不代辦之採購類型如下: (一)屬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二)例行性採購,如:藥品、垃圾袋、及辦公事務用品等。 (三)專業服務,如:社會福利、燈節、文化藝術及估(鑑)價案等。 (四)機關認屬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發包中心核准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採購類型,發包中心應每年檢討並公布之。
- 五、發包中心代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協助評估適當招(決)標策略。 (二)重點審查招標文件。 (三)辦理採購公告。 (四)通知機關招標訊息。 (五)受理廠商所提疑義及異議。 (六)處理廠商領標、投標及收退押標金(採電匯者除外)。 (七)核派主持開標人員。 (八)查核廠商停權紀錄。 (九)辦理開標、審標、比減價、決標。 (十)其他與機關協議代辦之採購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如:公告閱覽、底價訂定、評選作業及簽約作業之處理等,應由機關自 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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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