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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參 洽辦作業及監辦權責
  • 六、採購案件所涉預算及招標文件,應經機關內部簽核奉准後,再移請發包中心代辦;如代 辦過程中,如有政策變更、違反法令、其他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情形,發包中心得暫 停採購程序。
  • 七、機關委請發包中心代辦採購發包,應以一案一簽為原則,並填具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 一)及代辦案件收退文件檢核表(附表二)。
  • 八、代辦採購案件之監辦人員,應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依法擔任。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上級機關。 前項監辦未採實地監視者,機關應於開標前檢具核准簽文移請發包中心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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