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洽辦作業及監辦權責
- 六、採購案件所涉預算及招標文件,應經機關內部簽核奉准後,再移請發包中心代辦;代辦 過程中有政策變更、違反法令、其他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情形,發包中心得暫停採購 程序。
- 七、機關委請發包中心代辦採購發包,應以一案一簽為原則,並填具代辦採購委託書及代辦 案件收退文件檢核表。
- 八、代辦採購案件之監辦人員,應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依法擔任。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上級機關。 前項監辦未採實地監視者,機關應於開標前檢具核准簽文移請發包中心憑辦。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聯字第1043039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7、11、15、23、24點條文;除第3點第4項公告底價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移請代辦時應配合辦理外,餘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