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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肆 招標文件準備
  • 九、機關製作招標文件,除有特殊情形,須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範本外,應優 先採用本府訂頒之各式範本。 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採用範本者,發包中心得退回機關重擬。但經機關敘明理由,簽奉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機關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用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個案特性及需求增刪修改內容,載明於招標及契約文 件內,併應注意各式範本之最新更動內容。 (二)依前款規定刪除者,應於該段文字加雙刪除線;全條刪除者,應保留條次編號; 增加者,應以紅色文字併加底線,以利審查。 (三)機關應將電子領標作業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令擬妥招標文件,不得因發包中心辦理重點審查,而免除或 減少機關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 十一、機關移請發包中心代辦招標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依規定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辦理自行檢查;併應確實 依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以 減少採購違失情事,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 (二)第一次招標作業,機關應檢具奉准簽呈(簽文內容應有採購金額、預算金額、 法令依據及理由)併同招標資訊詳述資料(附表三)、預算書、廠商資格審查 表、行政作業文件、招標文件及電子檔各一份,移請發包中心代辦。 (三)流標、廢標之後續標辦作業,發包中心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 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得將全案送回機關辦理檢討,機關如須續辦招 標,應依前款規定辦理,移請發包中心代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如招標文 件有重大改變者(如:廠商資格、數量、價格、履約條件等改變),應載明於 招標資訊詳述資料之附加說明欄位。 (四)機關於等標期間內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應將招標之更正或補充內容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移請發包中心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發包中心得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並彙整廠商或民眾意見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簽辦招標作業。 (六)機關應於委託代辦前,檢視招標文件是否備齊,相關文件內容應清稿、分項逐 一編列頁碼並附招標文件清單。發包中心受理代辦案件後,將逐一審查機關檢 具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本規定;未符合本規定者,發包中心得洽機關研議修正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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