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招標
- 十二、為配合政府採購電子化政策,響應節能減碳,發包中心代辦案件僅提供電子領標。
- 十三、有關押標金繳納及發還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包中心代辦案件,投標人繳納押標金,應以機關名義為受款人。 (二)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經蓋機關章戳並可現場發還者,機關應授權發包中心使 用機關退還押標金專用章戳。 (三)未能現場發還押標金及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機關應自行辦理發還。
- 十四、發包中心於標案上網公告後應主動通知機關招標訊息。於代辦期間,對於廠商提出之 疑義及異議,原則由發包中心受理,機關應協助答復並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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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