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開標、決標
- 十五、代辦案件訂定底價,應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逕行簽報核定,並由機關 之會同開標人員於價格標開標當日帶至現場交付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人員於接受 當時應確認底價是否符合保密規定。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亦同。 未能決標時,開啟後之底價經主持開標人員當場密封蓋章後,由機關之會同開標人員 攜回機關辦理後續保密事宜。
- 十六、代辦案件之辦理開標人員,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由發包中心核派中心人員、幕僚作業人員或機關人員擔任為原 則,負責主持開標程序,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由發包中心人員擔任,負責辦理開標作業、審查投標廠商基本 資格文件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三)會同開標人員:由機關派員擔任,負責審查投標廠商履約能力、特定資格及規 格。 (四)監辦開標人員: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擔任,負責監視開標程序 。 (五)上級機關監辦開標人員: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負 責監視開標程序。
- 十七、代辦異質採購之案件,由發包中心於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後,連同開標紀錄送回機關辦 理後續評選或審查作業。機關於評選或審查作業完成後,應檢具評選或審查會議紀錄 及奉准簽文,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 十八、代辦案件經開標後,如需辦理保留決標或暫停採購程序,應由機關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後,再檢具簽文及其相關文件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 十九、發包中心辦理決標後,應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其紀錄交付機關之會同開標人員攜回。
- 二十、代辦案件於發包中心代辦程序辦妥後,除留存代辦作業文件之影本外,應將全案正本 移回機關辦理訂約,機關依會計法、政府採購法、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後續事 宜。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