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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柒 附則
  • 二十一、代辦採購案之各階段作業及權責分工,招標準備至公告招標階段詳流程圖一,公告 招標至決標簽約階段詳流程圖二。機關對委託代辦採購之作業程序有疑義者,應先 洽詢發包中心;如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得洽詢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 二十二、非代辦案件,機關得向發包中心申請使用發包平台辦理開標相關作業,以達公開、 透明目的。
  • 二十三、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下年度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 件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四),移請發包中心彙整列管。
  • 二十四、由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案件之機關應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以下簡稱工管費) ,作為發包中心業務費及加班費等相關運作經費,其加班費與業務費之比例為三: 七,原則如下: (一)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編列工 管費支用預算。 (二)機關應於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一個月內撥付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 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另於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代辦之 案件,應於次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撥付。 (三)工管費之撥付額度,應按代辦工程案件之預算金額所占級距計算,其計算比 例,如附表五。 (四)發包中心運作經費由工務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據交由機關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由工務局 另行保存。 (五)運作經費於每年年底有賸餘款者,按其撥付金額占發包中心全年度收取之運 作經費比例移回各機關。
  • 二十五、機關應指定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負責發包中心交辦之事項。
  • 二十六、發包中心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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