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職字第10431207000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104年4月28日實施
  • 職業災害定義與扶助
  • 二、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5款規定之事件,本要點除特別指定外,適 用範圍以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為限,並區分為下列 3級: (一)甲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5人以上之事件。 (二)乙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1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3人以上之事件。 (三)丙級職業災害:罹災人數 1人以上,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 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事件。
  • 三、營造工作場所之設施、設備,導致不特定人生命或財產危害之公共安全事件,比照乙級 職業災害處置。但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 5人以上者,比照甲級職業災害處置。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