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災害通報
- 四、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職業災害通報電話( 2596-9928),指派專人 24小時輪值受理通報(以下簡稱輪值人員)。
- 五、輪值人員接獲下列通報,立即進行職業災害緊急處置: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9)通報之事件。 (二)事業單位依同法第37條第 2項通報之事件。 (三)其他單位(人)通報職業災害之事件。
- 六、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視接獲通報之罹災人數,初步研判災害等級,依下列程序緊 急處置。但12小時內通報之罹災人數有變動,適時調整災害等級與處置方式: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情況,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相關人員,初步 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 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災害資訊轉知市長室,並轉貼於「市政 府」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 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 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3.即時簡訊或勞動安全電子報 接獲職業災害通報 3日內,繕製災害發生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全面轉知事業 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相關人員,初步 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 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資訊,轉貼於「市政府」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2)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 (3)責任區勞動檢查員接獲通報翌日前(例假日順延),對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 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2.書面通報表(傳真):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72小時內 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責任區勞動檢查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 5日內,繕製災害 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 七、輪值人員即時通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下: (一)通報單位與時間。 (二)災害發生時間、地址。 (三)已知災害傷亡及發生情況摘要描述。 (四)前往現場處理單位或人員姓名。 (五)有關「時間」均紀錄至「分」。 (六)提供LINE群組資料輸入人員姓名及職稱。
- 八、輪值人員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在已知罹災人數(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二)初步研判肇災可能原因與責任。 (三)初步研判違反之勞動法令與相關處置作為。
- 九、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其作用是作為意見交換及訊息提供,其群組討論訊息,不得對 外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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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職字第10431207000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104年4月2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