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 十、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應避免妨礙或影響救災。針對事業單位依 下列情況,先予命令停工: (一)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與職業災害有關及有發生職業災 害之虞即命令停工。 (二)非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命令停工。 (三)丙級職業災害,得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命令停工。
- 十一、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進行初步蒐證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導致職業災害之直接或間接證物,扣留或照相存證。 (二)照相或錄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毀損情況。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紀錄。 (四)罹災者僱傭關係(勞動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情況等勞動條 件紀錄。
- 十二、接獲輪值人員通報之單位,在不妨礙或影響救災情況,先期處置措施如下: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 (1)局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局長或指定副局長召集相關人員,成立緊急處置專案。 (3)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或其家(遺) 屬。必要時,得依罹災程度,分別致贈傷亡緊急處置扶助金。 (4)指定發言人,統一發佈新聞說明。 (5)宣示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依法從重處分或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彙集勞檢處勞動檢查結果,初步研判災害原因與責任。 (2)判斷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 (3)確定停工範圍與罰鍰處分額度。 (4)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5)督導勞檢處研訂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6)前述(2) - (6)款綜合彙整陳核後,送發言人適時發佈新聞。 (7)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處長室) (1)處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蒐證。 (2)視災害規模與嚴重性,立即調派具檢查類似災害專長之勞動檢查員,成立 勞動檢查小組(含輪值人員),分工或分責任區,進行現場檢查與蒐證作 業。 (3)規劃並全面啟動勞動檢查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 (4)研訂並執行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4.勞檢處(輪值人員或勞動檢查小組) (1)確認罹災者人數與傷亡情況(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2)確定停工範圍,並立即送達停工命令。 (3)全面照相蒐證,保全肇災證據。 (4)蒐集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之紀錄。 (5)調查罹災者僱傭關係(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出勤或輪班情況、工時、工 資等勞動條件紀錄,作為研判補償責任或過勞等情事。 (6)初步判斷事業單位災害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勞檢處(職業災害案主辦單位) (1)指定專責勞動檢查員,彙集調查證據,研判災害原因與責任,撰述初步檢 查報告。 (2)瞭解事業單位緊急救護及職業災害補償措施。 (3)必要時邀請專家鑑定。 (4)認定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84條業務過 失責任。 (6)填具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及「職業災害死亡/重傷勞工 基本資料」(附表 2)傳真重建處。 (7)撰擬新聞稿送局發佈新聞。 6.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再由督導指派 「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24小時內(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者或其家(遺)屬 ,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 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死亡者家(遺)屬協助申請本市或其設籍地之職災慰 問金、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職業災害勞工家屬慰問金10萬元, 俟申請資料文件備齊後交換回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及職安署提出申請 ;另需完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 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4)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 源服務。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必要時,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或 瞭解蒐證情況。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瞭解並提報勞檢處職業災害檢查結果或緊急處置措施。 (2)協助發佈新聞說明。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 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但得指派技正以上人員代表至現場指揮蒐證, 免撰述初步報告書。 4.重建處 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勞檢處 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翌日前(例假日順延),至發生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從嚴實施勞動檢查,並依實際情況,命令停工或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 2.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再由督導指派 「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 3個工作日(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傷者本人或其家 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 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 源服務。
- 十三、經營公共運輸業之事業單位,因勞動場所緊急(非工作者上下班)事故,導致所屬「 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符合第三點甲、乙級職業災害規定,免除職業安全衛生勞動 檢查與撰述報告,但依下列程序處置: (一)勞動局(局長室) 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指事業單位之工作 者)或其家(遺)屬。 (二)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接獲通報後,轉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2.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4.彙集處置情況及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等事項,適時發佈新聞。 (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1.指定專人與勞檢處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2.彙集勞檢處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科,確定事業單位違反之 勞動法令,並依法處分。 3.協助職業災害補償爭議處理。 4.勞動權益維護之法律扶助。 (四)勞檢處 1.輪值人員接獲通報,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即時通報」處置。 2.輪值人員填寫「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 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及重建處。 3.輪值人員或另指派勞動檢查員,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蒐集罹災者最近三 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紀錄或休假等資料。 4.初步判斷罹災者有否過勞情事。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84條業務過失責 任。 6.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送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處置。 7.違反勞動基準法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如涉及業務過失責任,送勞動局 移請管轄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五)重建處 比照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 十四、重建處接獲勞工保險局通報之職業災害事件(含未加入勞工保險者),依下列程序處 置(服務流程如附表 4): (一)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名冊,每月定期檢附問卷調查表(附表 5),函詢接受服 務意願,俟回復以電話連繫方式,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另個案管理員 每月彙整問卷調查表回收情形陳核。 (二)依職業災害死亡及失能給付名冊,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7日內聯繫,評估是否 有開案服務之需求。 (三)勞檢處通報非甲、乙、丙級之職災事件、其他單位(縣市)轉介及其他通報管 道,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3日內聯繫,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並回復受 轉介單位。 (四)針對傷害或失能勞工之需求,提供勞動權益、職能培育、社會福利等諮詢、協 助或轉介。 (五)發現有甲、乙級職業災害死亡者,訪視其家(遺)屬,給予就業或其他支持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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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職字第10431207000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104年4月2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