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災害後續處置
- 十五、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勞檢處應針對下列場所,儘速從嚴實施職業安全衛生及勞 動條件檢查。違反勞動法令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 (一)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二)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在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三)職業災害相關自營作業者,位於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 十六、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協助鑑定,30日內完成職業災害檢討會,並撰述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送勞動局核轉職業安全衛生署。但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之事件, 檢查報告送勞動局備查。
- 十七、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勞檢處除檢視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改善措施外, 並增加事業單位所屬全部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與管理措施檢查結果之 改善措施。
- 十八、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與罹災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補償履行結果,列 入復工審查重要參酌事項。
- 十九、事業單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有關雇主應支付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之金額 ,勞檢處應列管並派員追蹤補償情形,依法辦理。
- 二十、勞檢處每 6個月彙集統計各級職業災害事件,並分析災害原因,針對導致災害發生之 設施、設備或管理措施,規劃、擬定勞動檢查、宣導等防範措施,並送勞動局備查。
- 二十一、勞檢處彙集職業災害案例,每年不定期召集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工 地主任,實施預防職業災害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二十二、勞檢處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或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之e-mail資料庫,編輯發行 勞動安全電子報,宣導勞動檢查政策與職業災害預防。
- 二十三、罹災者若失能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由重建處提供職業重建、職業輔導評量或 其它就業協助。
- 二十四、重建處每 6個月檢視個案服務情況,整理該年度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含各通報來源案件數、開案狀況、服務協助人次)之執行概況,並送勞動局備查。
- 二十五、罹災者或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家屬,經重建處評估有求職或職能 培育需要者填寫「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個案轉介表」(附表 6),由臺北市就業服務 處應優先指派專人,一案到底給予協助,或由職能發展學院免除甄試(含委託或補 助單位),依其需求職類直接參加培育。
- 二十六、本要點規範之職業災害通報、先期及後續處置,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 1項第8- 11款之外國籍勞工。
- 二十七、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得以 1小時計算 即時通報與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等相關作業時間,並計入加班 時數。
- 二十八、本要點自104年4月28日實施。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職字第10431207000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104年4月2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