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 第 42 條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學校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 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 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於各級學校推動以永續發展為導向之氣候變遷教育,培育師資,研發 與編製教材,培育未來因應氣候變遷之跨領域人才。 六、鼓勵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支持與強化氣候變遷教育,結合環境 教育、終身教育及在職教育之相關措施。 七、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八、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食材及減少剩食。 九、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 第 43 條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 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 第 44 條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 率。
- 第 45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 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6 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 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訂修該主管業務之 公正轉型行動方案,送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 前項主辦機關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之 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定期擬訂國家公正 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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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8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新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8條第2項第9款、第10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款、第12款、第7條、第8條第2項第5款、第8款、第11款、第13款、第15款、第16款、第17款、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1條、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5款、第27條、第28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序文、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34條、第35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3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40條、第41條、第47條第2項、第48條、第54條序文、第1款、第55條、第56條第2項、第58條、第59條、第61條、第62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