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3 條本校分設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並得設跨院、系、所之學位學 程。其設置詳如「臺北市立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設置表 」(以下簡稱設置表)。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教育學程之增設、變更或停辦,應經校 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後為之,前項設置表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 本校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 系所,其實施要點另定之,報請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並由本校優予協 助。
- 第 4 條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負責註冊、課務、招生及其他教務事項。分設註冊組、課務 組、招生組及分區教務組。 二、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生活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健康促進、軍訓、 護理教學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分設生輔暨校安組、課外活動組、健 康促進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分區學生事務組。 三、總務處:負責文書、事務、出納、資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校園安 全維護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營繕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分區總務組。 四、研究發展處:負責學術發展、建教合作與技術移轉、校務企劃及其他 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研發企劃組及產學服務組。 五、國際事務處:負責國際、兩岸事務及非本國學生輔導等事項。分設國 際暨兩岸學術交流組、華語文暨國際教育組及國際專修部。 六、體育處: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校隊組訓及場地管理等事項。分 設教學與活動組、場地管理組、運動傷害防護組及分區體育組。 七、進修推廣處:負責進修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分設推廣發展組、綜合服 務組及分區進修推廣組。 八、圖書館:負責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分 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及分區圖書組。 九、秘書室:負責議事、管制考核、公共關係及校友服務等事項。設公關 暨校友服務中心。 十、會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5 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及輔導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 一、通識教育中心。 二、教學發展中心。 三、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 四、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前項各中心應訂定設置規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第 6 條本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必要時得附 設幼兒園及其他實驗學校。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7 條本校設下列委員會: 一 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 五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 課程發展委員會。 七 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 師資培育委員會。 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十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十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二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十三 國際化發展委員會。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 第 8 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院(非屬系所)及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三級 。 前項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第 9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校長遴聘 本校專任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本市教師組織代表及學校代表 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前項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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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1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8~11、13、23~25、27~34、36、42、43、45、48、49、56、57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13年3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