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3 條本校分設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並得設跨院、系、所之學位學 程。其設置詳如「臺北市立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設置表 」(以下簡稱設置表)。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教育學程之增設、變更或停辦,應經校 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後為之,前項設置表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 本校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 系所,其實施要點另定之,報請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並由本校優予協 助。
- 第 4 條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處:負責註冊、課務、招生及其他教務事項。分設註冊組、課務 組、招生組及分區教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生活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健康促進、軍訓、 護理教學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分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軍訓 室、健康促進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分區學生事務組 。 三 總務處:負責文書、事務、出納、資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校園安 全維護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營繕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分區總務組。 四 研究發展處:負責學術發展、建教合作與技術移轉、校務企劃及其他 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研發企劃組及產學服務組。 五 國際事務處:負責國際、兩岸事務及非本國學生輔導等事項。分設國 際暨兩岸學術交流組及境外學生輔導組。 六 進修推廣處:負責進修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分設推廣發展組、綜合服 務組及分區進修推廣組。 七 圖書館:負責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分 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及分區圖書組。 八 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校隊組訓及場地管理等事項。分 設教學與活動組、場地管理組、運動傷害防護組及分區體育組。 九 秘書室:負責議事、管制考核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 會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5 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及輔導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 一 通識教育中心。 二 教學發展中心。 三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 四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前項第三款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其設置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 教育局轉陳教育部核定之。
- 第 6 條本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必要時得附 設幼兒園及其他實驗學校。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7 條本校設下列委員會: 一 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 五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 課程發展委員會。 七 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 師資培育委員會。 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十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十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二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十三 國際化發展委員會。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 第 8 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院(非屬系所)及系(所、中心)三級。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任期一年,其中任一性別委 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術副校長擔任,開 會時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任期一年,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學術 副校長)擔任,開會時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其中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所、中 心)主管擔任,開會時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 9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本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十人、教育 學者一人、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法律專業人員一人及本校行政人員二 人組成之。但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二年。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一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由系(所、中心)推選任一性別專任教師代表 各一人辦理遴選。 二 教育學者由校長遴聘校外學者擔任。 三 教師組織代表由臺北市教師會推薦。 四 法律專業人員由臺北律師公會推薦。 五 行政人員由本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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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3、34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