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教育人員
- 第 10 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級。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經系(所、中心 )、院(非屬系所)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學系之碩士班、博士班及各研究所授課之教師,以教授、副教授及助理 教授為原則。
- 第 11 條本校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經系(所)務、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 第 12 條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其設置辦 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13 條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 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本校得延聘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其聘任依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5 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事項,進行評鑑。相關評 鑑規定另定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9
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3、34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