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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1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8~11、13、23~25、27~34、36、42、43、45、48、49、56、57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13年3月11日生效
  • 第 五 章 學生
  • 第 39 條
    本校學生得依民主方式與程序組成「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 生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其設置及輔 導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各級學校 會議,其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 第 40 條
    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
  • 第 41 條
    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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