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學生
- 第 39 條本校學生得依民主方式與程序組成「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 生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其設置及輔 導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各級學校 會議,其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 第 40 條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
- 第 41 條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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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