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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35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34、42、48、49、51、52條條文;並增訂第27-1、57-1條條文
  • 第 五 章 學生
  • 第 39 條
    本校學生得依民主方式與程序組成「臺北市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學 生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其設置及輔 導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各級學校 會議,其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 第 40 條
    本校學生得依學校規定成立學生社團。
  • 第 41 條
    本校學生為其權益之救濟,得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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