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會議
- 第 42 條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 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定為八十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 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 人數三分之二。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一人,學生代表八人。 第一項所稱學術與行政主管,指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各 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 職涯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人事 室主任。 校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43 條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教師(含系所主管)代表: (一)院系所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各系所(含通識教育中 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並應有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二)全校教師代表: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扣除各類人員代表人數後之名 額,選舉全校教師代表,各學院保障一人。採登記參選方式,並由 全校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 方式選舉產生。 二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三 職員代表:由全校助教及職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其 名額依人數比例分配之。 四 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由全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駕駛及技工)以無 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系所主管亦得被選舉為前項第一款教師代表。 第一項各類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系所教師代表之選舉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 心辦理之。全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及職員代表之選舉由秘書室辦理 之。 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之選舉由總務處辦理之。
- 第 44 條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指研究生學會會長、學生會會長及經由各學系(所) 學會會長互選產生之代表。選舉之學生代表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 選舉由學生會辦理之。
- 第 45 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處理交議事項。
- 第 46 條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如有攸關校務重大議案,校長得視需要召開 臨時校務會議,或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 第 47 條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及學術與行政一級單位主管、職員代表 二人、研究生學會會長及學生會會長各一人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 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與助教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 第 48 條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 、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 路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院教 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一人以及各學院學生代表 一人組成之。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 席會議。 前項各學院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之。
- 第 49 條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體 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健康促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 主任、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會長、研究 生代表一人、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各學院(除學生議會議長所屬 之學院)學生代表一人及住宿生代表一人組成之。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 討論學生事務及獎懲規章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研究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及住宿生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 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學會所代表相互選舉產生之。 二 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會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三 住宿生代表由宿舍舍長相互選舉產生之。
- 第 50 條本校設總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圖 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各學院院長、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 一人以及學生代表三人組成之。以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事項,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之。
- 第 51 條本校設研究發展會議,由教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教 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及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數人組成之。以研 發長為主席,討論研究發展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遴聘人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第 51-1 條本校設國際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進 修推廣處處長、各學院院長及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數人組成之 。以國際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國際事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前項遴聘人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第 52 條本校設進修推廣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 務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以進修推廣處處長為主席, 討論進修推廣教育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53 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及該中心專任教師組成之。以 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中心重要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 及職員列席會議。
- 第 54 條本校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及該中心專任教師 組成之。以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中心重要業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 教師、助教及職員列席會議。
- 第 55 條本校各學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學院專 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該學院重要院務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教師、助教、職員及學生列席會議。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至少二人,應經由各學系系學會會長互選產生,其選舉 由學生會辦理之。 院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學院訂定,報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56 條本校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該學系專任教師組成之。以系主任為 主席,討論該學系重要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及職員列 席會議。系務會議至少應有一名大學部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之學生代表,學系設研究所者,應另增加研究所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系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 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系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學系訂定,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57 條本校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及該所專任教師組成之。以所長為主席 ,討論該所重要所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助教及職員列席會議 。所務會議至少應有一名研究所學生代表列席。 所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 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所務會議組織要點由各所訂定,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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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3、34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