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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9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1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8~11、13、23~25、27~34、36、42、43、45、48、49、56、57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13年3月11日生效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
    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 評鑑。相關評鑑規定另定之。
  • 第 59 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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