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4)北市政秘字第1043171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
  • 第 拾 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第 55 條
    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 天候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提供適當之飲料 或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留意身體健康狀況及強化作業場所巡視等危害預 防措施。
  • 第 56 條
    使工作者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工作者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 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 工具。
  • 第 57 條
    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之用。
  • 第 58 條
    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工作者、秘書室或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本處得依相關 法令規定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