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陸 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 第 41 條本處工作者可參加本府運動性之社團或活動、衛生局辦理之有關健康促進之 相關活動或勞動局辦理之有關健康促進之講座等活動,以促進健康。
- 第 42 條本處工作者可至本府衛生局網站之主題專區-職場健康促進(http://www.he 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530),參閱相關資料。
- 第 43 條針對重複性作業、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促發疾病,或執行職務因 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等,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
- 第 44 條本處工作者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時,請立即向各級代表工作場 所負責人及本處秘書室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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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4)北市政秘字第1043171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