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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國土計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5001575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41條第2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 第 二 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第 8 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 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 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 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 國土計畫。
  • 第 9 條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 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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