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拾 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第 55 條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 天候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提供適當之飲料 或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留意身體健康狀況及強化作業場所巡視等危害預 防措施。
- 第 56 條使工作者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工作者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 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 工具。
- 第 57 條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之用。
- 第 58 條本局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工作者、業務承辦單位或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得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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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