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柒 章 急救及搶救
- 第 45 條本局各項急救原則: 一、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勿貿然進行。 二、任何傷害事故(不論輕重)應即向主管報告,不得隱匿不報。 三、遇感電災害時,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 救。 四、對危害物災害之處置,應考量危害物質之性質及相容性,運用適當之方 法進行急救及搶救。 五、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對於重大傷患應 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 第 46 條有關急救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一般性急救 (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可由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立刻對傷患作適當 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二)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三)休克處置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 (四)速召救護車或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五)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 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六)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 及診斷。 二、外傷急救 (一)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 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二)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 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三)止血時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澤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 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 緊。 三、觸電急救 (一)觸電時應關閉電源或以非導電物體移開電源。 (二)將患者移至通風良好的地方,解開上衣仰臥,將頭抬起必要時實 施人工呼吸直至救護人員到來。 四、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一)即將眼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二)沖洗至少15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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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