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玖 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 第 50 條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發生時,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應立即向代 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及業務承辦單位報告,業務承辦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會 同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依情況予以必要之處置。
- 第 51 條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 搶救等措施外,應於8小時內報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通報專線25969928): 一、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第 52 條工作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 第 53 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本局業務承辦單位及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會同工 作者代表,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 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首長核定後,切實實施。
- 第 54 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局長、臺北市政府 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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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