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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職字第1053004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
  • 貳、共同作業模式
  • 四、勞動局以行政轄區為範圍,統合承攬工程之原事業單位,建構「臺北 大工地」,協同工作性質相當之營造作業,創建安全工作環境,並聯 合培育應接受營造一般訓練之勞工,提升其基本工作職能及勞動安全 意識。
  • 五、原事業單位承攬本市一部或全部營造工程,得登錄「臺北職安聯繫網 ˙臺北大工地」,經勞動局同意成為合作工地,並依工程進度需要, 自行僱用營造一般訓練結業,並經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之勞工。
  • 六、臺北大工地從事作業勞工,應經所屬「工種」營造一般訓練結業,並 取得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資格。但因工程緊迫需要或其他整理、整頓 等事務,得在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並在安全衛生或工程施工管理人員 監督下,臨時性支援未取得結業資格之「工種」工作。
  • 七、臺北大工地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從事作業時,工地主任、工程施工管 理或安全衛生人員,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派或監督勞工從事相當於營造一般訓練結業之同類「工種」工作 。 (二)勞工進場作業前,現場安全衛生或工程施工管理人員,應提供必要 之防護設施,並先行告知作業程序及工作環境危險性預防事項。 (三)以書面記錄下列事項,並保留 1 年備查: 1.告知可能危險或危害內容摘要。 2.預定作業期間與作業前告知時間、地點。 3.作業勞工與告知人員親自簽名。
  • 八、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擔負指揮、監督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履行本要點之責 任。
  • 九、營造一般訓練「工種」區分為下列類別,分別辦理: (一)土建工程類: 1.假設工程:從事圍籬、施工架、施工電梯、組合屋、抽(排)水 等作業。 2.基礎工程:從事連續壁、土方、支撐、基樁、地質改良等作業。 3.結構體工程:從事鋼筋、混凝土、鋼構、模板、潛盾等作業。 4.裝修(景觀)工程:從事泥作、石材、油漆、輕隔間、帷幕牆等 作業。 (二)機電工程類:從事水電(含臨時性)、電梯、空調、消防等作業。 (三)營造工程師類:包括臺北大工地合作工地,現場各級工程施工管理 人員及其事業單位所屬管理人員。
  • 十、勞動局得聘請具營造工程、安全衛生或勞動檢查實務專業之人員,依 前點各款所列「工種」編輯營造一般訓練教材,提供培育作業勞工之 用。
  • 十一、營造工程師教育訓練,除第九點第三款所列事項外,認有需要時, 得另行選擇輔修其他「工種」之營造一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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