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營造一般訓練管理
- 十二、下列單位得辦理營造一般訓練: (一)登錄臺北大工地之原事業單位。 (二)依法成立且主事務所登記於本市之營造雇主團體。 (三)依法成立且主事務所登記於本市之營造勞工團體。 (四)依法成立且主事務所登記於本市之職業安全衛生機構、團體。 (五)其他經勞動局核准之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
- 十三、營造一般訓練單位應於開課 7 日前,於「臺北職安聯繫網˙營造 一般訓練」向勞動局申請登錄下列資料: (一)計畫書:包括開辦「工種」類別、訓練時間、上課地點等事項。 (二)課程配當表。 (三)授課講師資歷名冊。
- 十四、勞動局受理營造一般訓練單位申請計畫後,應於 3 日內線上回復 。 勞動局於營造一般訓練上課期間,得隨時視需要派員抽查。
- 十五、營造一般訓練講師,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並應參考勞動局 編輯之教材,授課內容以實務為主: (一)從事有關營造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2 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 條結業證明之人員。 (二)從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2 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第 2 條結業證明之人員。 (三)從事勞動行政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2 年以上之人員。 (四)從事勞動檢查工作 2 年以上之人員。 (五)其他經勞動局審查合格之人員。
- 十六、營造一般訓練講師自行或接受推薦,經勞動局查證符合前點各款資 格者,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營造一般訓練」,提供訓練單位 邀請聘任。
- 十七、營造一般訓練上課期間,訓練單位應攝(錄)影存證。 勞動局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要 求訓練單位提供攝(錄)影紀錄受檢。
- 十八、勞工經營造一般訓練結業後,由勞動局派員實施筆試或實務測試。 前項筆試或實務測試,勞動局得於申請計畫審核回復時或訓練結業 前 2 日委託訓練單位兼辦。
- 十九、勞工經營造一般訓練筆試或實務測試後,由訓練單位於「臺北職安 聯繫網˙營造一般訓練」登錄成績。 經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訓練單位應提供訓練期間簽到表(上、 下午各簽到一次)及勞工之「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由勞動 局發給「臺北市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明」(以下 簡稱臺北職安合格證明)。
- 二十、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勞動局應依營造一般訓練之「工種」類 別,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訓練合格名錄」,作為勞工求職技 能之證明。
- 二十一、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採實名制,由勞動局建檔列管,並經取得臺北 職安合格證明者書面同意後,登錄留存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年齡、聯絡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作為身分核對之用。
- 二十二、勞動局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應確實保密,除為 就業媒合、勞動檢查比對或勞動宣導等特定目的外,不得洩漏或 使用。
- 二十三、「臺北職安聯繫網˙訓練合格名錄」登錄之姓名、聯絡電話(含 行動電話)及訓練合格工種,經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書面同 意公開,得供雇主或事業單位洽詢優先僱用。
- 二十四、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由營造一 般訓練單位存檔保管 2 年,逾期以勞動局登載事實認定之。 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如有變更個人資料之需要,經原訓練單 位或雇主以書面函請勞動局更正。
- 二十五、臺北職安合格證明登載事項,除加值需要配置之圖資外,以取得 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影像、姓名、訓練合格「工種」類別、發 卡日期或經勞動局核定事項為限。 經多項「工種」之營造一般訓練結業,且經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 者,合併註明。
- 二十六、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 3 年,不得偽造、變造或冒名使 用。 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經再教育訓練 3 小時或實 務測試合格者,有效期限得再延長 3 年,延長次數不限。
- 二十七、經營造一般訓練結業測試合格,並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之勞工 ,再參加第 2 類以上之其他工種作業訓練者,得減少訓練時數 。但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訓練課程應以從事工種作業安 全所需要之專業職能為主。
- 二十八、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應善盡保管責任,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 辨識時,得經僱用或原訓練單位重新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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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職字第1053004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