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附則
- 三十五、本原則適用於一○七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所簽訂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開發案。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632740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