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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1330182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14、18、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
  • 六、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估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 基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 含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 權益關係人間權益轉換、區位選擇與轉換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 據。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 七、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並由該公會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 名單中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前項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由該公會召開會議 審查,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審查後由該公會採平均方式 出具之各區位權值及大樓總權值報告書作為議定價格。 市地主與投資人對於前項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出具之各區位權值及大樓 總權值報告書所載相關估價結果,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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