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開發建物總權值評估作業
- 六、各樓層與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基於開發案 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就新成屋之預期 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轉換、區位 選擇與轉換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據。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建物總權值。
- 七、開發建物總權值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 名單中委託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另投資人可基於同一估價條件下,委託 1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進行評估。 前項由捷運局及投資人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經「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 益分配初審小組」審查後,如任何一家估價報告書之開發建物總權值 高於或低於全部估價結果中位數之 20% 者,則該估價報告書視為無 效。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