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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632740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
  •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
  • 六、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基 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含 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權 益關係人間權益轉換、區位選擇與轉換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據 。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 七、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 名單中委託 3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另投資人可基於同一估價條件下,委託 1 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進行評估。 前項由捷運局及投資人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經「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 益分配初審小組」審查後,如任何一家估價報告書之開發大樓總權值 高於或低於全部估價結果中位數之 20% 者,則該估價報告書視為無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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