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投資開發費用評估作業與項目
- 八、投資人之投資開發費用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 ,係依第九點至第十三點規定進行評估作業。其評估項目應於權益轉 換文件中載明,未載明之項目非經捷運局同意者,不得計入投資開發 費用。
- 九、投資人應負擔之建物興建成本係依鑑估價基準日之市場行情進行評估 ,項目如下: (一)歸墊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包括本府墊付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及 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及其施工費和變更設計及 其施工費、委託專業服務顧問費、地上物處理費或其他因土地開發 產生之相關費用,以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採計。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與設計規模,併參考開發基地所在 地建築師公會頒布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工程營造費用:係指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大樓,所需支付營造業者之 相關費用,或必要之工程費用,其評估項目包括: 1.新建工程中有關假設、基礎、結構體、外部裝修、內部裝修、門 窗、防水隔熱、雜項、景觀(如庭園、綠化與植栽)、共構裝修 、材料設備(如電梯、衛浴、廚具)、電氣、弱電、空調、自動 化、給排水、生活廢水、消防設備、通風設備,及其他屬土木、 建築與機電等直接工程費用。 2.新建工程中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空氣污染防制、工程監測、保險 、品質管理、營造管理、營造業者利潤、屬工程營造費用之營業 稅,及其他屬營造過程中因興建、管理與行政而發生之間接費用 。 3.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大樓之興建,所必要支出之其他工程費用,包 括但不限於鑑界費用、鑽探費用、鄰房鑑定費用、外接水電瓦斯 管線工程與證照申請暨簽證費用、建築相關規費與證照申請費用 、協助公共設施開闢與市有建物整建維護費用等。 (四)利息費用:係指投資人為籌措投資開發費用所需之資金成本,其評 估方式由專業營造管理廠商依投資人提供書面資料進行評估或依市 場與慣例自行評估,該評估方式得以下列原則為之: 1.第一款所稱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 用,依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與借貸 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投資人實際繳款日起算至投 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估計息。 2.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本 金分自有資金部分與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開 發案建造執照領得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 估二分之一計息。 3.分期開發之基地,得依預估開發時程設定分期利率及分期計息日 以計算利息費用,而不受前二目規定之限制。 (五)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或其他經行政機關要求所成立之 管理維護基金。 (六)其他經捷運局、投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減之 費用。
- 十、建物興建成本評估作業係依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工 程預算書及投資開發費用編列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數量及單價, 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建築師公會,並由該公會依本府工務局推 薦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名單中委託三家廠商鑑價,並出具鑑價報告書。 前項三家專業營建管理廠商所出具之鑑價報告書,由該公會召開會議 審查,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審查後由該公會採平均方式 出具建物興建成本之報告書。 建物興建成本之市場行情,其單價引用、參考及訪價之資料來源,依 下列資料庫順序: (一)臺北市議會審定之工程預算單價。 (二)本府工務局常用單價。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北區)單價。 (四)開發案基地所在地營建物價月刊所公布之工項單價。 (五)若上述資料庫均無適用或無法合理反映勘估標的之興建成本者,專 業營建管理廠商得進行市場查估訪價,該訪價佐證文件須納入鑑價 報告書之附件。 市地主與投資人對於第二項建築師公會出具之建物興建成本報告書所 載相關鑑價結果,不得異議。
- 十一、投資人為辦理土地開發,基於開發商立場,所須支付與代主管機關 或土地所有權人支付之投資稅管費用,其評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人 事行政管理費用、銷售管理費用、分包廠商管理費用、土地開發方 案規劃費用、財務評估費用、各區位權值及大樓總權值之估價費用 、建物興建成本之鑑價費用、風險成本、地籍整理費用、土地開發 所須負擔之印花稅、契稅、房地互易營業稅等稅捐,及其他屬投資 人辦理土地開發所須之行政庶務管理費用、地主區位選擇作業費用 、規費與稅賦負擔。 除法令另有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畸零樓地板找補買賣外,土地所 有權人不需支付任何開發費用而可完整取得開發大樓所分配區位之 產權。
- 十二、投資稅管費用係以建物興建成本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 ,該投資稅管費用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 估公式如下: M=BC×m%
- 十三、投資人投資開發案應獲得期待利潤,其係以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主 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該期 待利潤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估公式如下 : P=(S-rT)×p%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1330182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14、18、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