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主管機關獎勵樓地板之分配方式
- 十四、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各可分得依捷運土地開發、都市計畫等相 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獎勵容積之半數,其中屬主管機關可分 得之獎勵容積部分,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其支付 費用與方式,應於本府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依議定結果分四 期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投資人申報放樣勘驗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時,支付委託 建造費用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投資人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四 十。 (三)第三期:投資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二十 。 (四)第四期:投資人完成建物專有部分交屋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 分之十。 若投資人同意主管機關以所分配樓地板面積抵繳委託建造費用,則 由雙方另以所分配區位之議定價格折抵。 主管機關獎勵樓地板之分配及委託建造費用與支付方式,應依前二 項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另有約定或都市 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 十五、主管機關可分得獎勵容積占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之比率,即為 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分配率 rv %。
- 十六、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係由開發大樓總權值,以主管機關取 得獎勵容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權值。其評估公式如下: rT=S×rv%
- 十七、委託建造費用,係由第九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以主管機關取得 獎勵容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興建成本,並加計該部分之投資稅 管費用而得。其評估公式如下: ΔRC=BC×rv%×(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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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1330182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14、18、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