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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 肆、主管機關獎勵樓地板之分得方式及分配
  • 十四、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各可分得依捷運土地開發、都市計畫等相 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獎勵容積之半數,其中屬主管機關分得 之獎勵容積部分,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其支付費 用與方式,除另有約定外,應於本府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分三 期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投資人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六 十。 (二)第二期:投資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三十 。 (三)第三期:建物完成交屋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十。 若投資人同意主管機關以所持分樓地板面積抵繳委託建造費用,則 由雙方另以所持分區位之議定價格折抵。
  • 十五、主管機關所分得獎勵容積占全體開發建物總實際設計容積之比率, 即為主管機關獎勵容積分配率。
  • 十六、主管機關獎勵容積權值,係由開發建物總權值,以主管機關獎勵容 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權值。其評估公式如下: rT=S×rv%
  • 十七、委託建造費用,係由第九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以主管機關獎勵 容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興建成本,並加計該部分之投資稅管費 用而得。其評估公式如下: ΔRC=BC×rv%×(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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