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權益轉換之計算方式
- 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 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 抵付作業。其權益轉換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 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而得,即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係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 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建物興建成本、第 十一點投資稅管費用及第十三點期待利潤,惟應扣除主管機關已 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BC×(1+m%)-ΔRC]+(S-rT) × 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一 款所稱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前款所稱投資人參 與權益轉換權值之差額((S-rT)-ΔBS) ,該差額占土地所 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之比率,即為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比 率( [(S-rT)-ΔBS]/(S-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 權益轉換。但雙方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 其約定或規定。
- 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契約書或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 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 理。
- 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 項第三款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與前點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 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 [(S-rT)-ΔBS]×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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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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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捷聯字第10830120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