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區位選擇作業
- 二十一、各區位權值得參考投資人所評估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及本府核可 之協商方案,並經由雙方協商議定,以作為權益轉換基準。 各權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以議定之各區位權值換算各自 應得之樓地板面積與區位。
- 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應與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合併進 行區位選擇作業,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但市地主選配之各 區位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而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 整一戶時,應由投資人依各區位議定價格讓售予市地主以補足至 一戶面積。
- 二十三、為進行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捷運局應先行於捷運局官 網上公告辦理期間,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限內進行區位意願 調查與區位選擇作業,由投資人代本府以下述順序與原則進行區 位媒合與選擇作業: (一)優先順位為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臺北市臺 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 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倘前述 權益關係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需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 以抽籤決定之。 (二)本府與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協議,倘雙方對區位 選擇意願相同時,得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各權益關係人若未於公告期限內回復本府區位意願調查或完成區 位選擇,視同放棄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 定區位時,僅得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 第一項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轉換應以完整區位且不 分割產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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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632740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